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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檢送有關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自115年起不再接受無稅籍或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新案申請

一、教育部12月2日臺教學(五)1150011102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土管理署114年9月5日公告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

(一)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及同點第2項規定:「本專案計畫一百十四年核定租金補貼,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一百十五年度申請案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補貼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其租賃房屋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上開規定意即自115年度起,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以下稱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應具有房文件),為保障弱勢租屋族群之居住安全,頂加樓層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案計畫。

四、為協助查詢建物資料及提供包租代管資訊,國土管理署已於本專案計畫申請頁面(https://has.nlma.gov.tw/house300e/)建置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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