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2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第二次公告(至3月14日止)
日間部學生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申請須知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通字第1122300224號函「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作業。
二、 申請對象:
1.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
2. 已於校內住宿者,不得提出申請。
3.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 學生本人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例如:若學生個人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則不能再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 學生本人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三、 應繳表件:
1-1 【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112年度有效期證明)。
1-2 以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身分申請之學生,請檢附以下表件:。
(1)含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 均須包含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須檢附配偶資料。
(2)成績單
2. 111-2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含切結書)。【附件1】申請表
3. 租賃契約影本。【註1】
4. 租賃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註2】
5. 學生本人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請浮貼於申請書內)。
6.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浮貼於申請書內)。
四、 補貼期限: 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1個月計算;補貼期間,本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五、 每學期申請:請填妥補貼申請切結書、並備齊相關表件於112年2月24日至112年3月14 日(星期二)前繳交至青永館六樓生活輔導組(陳先生 分機2325)。
六、 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 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 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 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 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 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 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七、 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 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 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 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 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 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 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 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註1】租賃契約由承租人(學生)與出租人(房東)或房屋所有權人(屋主)簽訂, 建議儘量使用內政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橫、直式不拘),若有任何塗 改,雙方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以確保雙方權益,載明必要項目 如下,如遇出租人拒絕提供,經檢舉則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 規定,可處3萬至30萬罰鍰。
●出租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租人為代理人或代管公司,請 備註房屋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承租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租賃住宅完整地址,如有房號亦請填寫
●租賃金額
●租賃期間 租賃契約簽定注意事項(承租人資格):
●未滿20歲租屋,請由法定代理人作為承租人簽約;依現行民法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 (滿 7 歲,未滿 20 歲者)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 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所以請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或提出法定 代理人同意書做為佐證。 ●若多名學生共同承租同一處住宅,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 (例如: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 合約。 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註2】●線上方式: (1)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網址: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2)網路申請電子謄本教學手冊下載區,網址: http://ep.land.nat.gov.tw/Home/EpaperManual1 (3)7-11、OK、萊爾富及全家等超商之多功能事務機,持學生本人之自然 人憑證,並輸入建號或地號(僅部分縣市適用)。申請規費 20 元,超商 手續費依超商收費規定。 ●臨櫃方式:承租人或出租人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