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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示:有關學校接獲衛生福利部保護資訊系統通知之性侵害事件知會表單是否再進行校安通報,請學校依說明辦理及周知所

教育部函示:有關學校接獲衛生福利部保護資訊系統通知之性侵害事件知會表單是否再進行校安通報,請學校依說明辦理及周知所屬。 

說明:

一、查旨揭性侵害事件知會表單係經教育部111年6月2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0060162號函(諒達)轉知衛生福利部透過該部保護資訊系統(https://dvpc.mohw.gov.tw)建置性侵害事件未成年行為人處遇指引及相關事件知會表單,並自111年7月1日上線。透過該系統轉知教育單位之表單及目的,再陳明如下:

  (一)性侵害行為人為未成年者(學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 疑  似性侵害案件通報表時, 評估勾選通知教育單位轉知學校對行為人進行輔導,系統即將「性侵害事件疑似行為人為未成年人通知教育主管機關-知會單」,以執行上開涉及性侵害事件未成年人之轉介與輔導。

(二)行為人為學校服務人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通報表時,倘發現行為人為學校服務人員,且對學生為疑似性侵害行為時,於受案評估填寫「性侵害事件疑似行為人為學校服務人員通知教育主管機關-知會單」,透過該平台知會教育主管機關,由教育主管機關檢核確認學校之通報及調查處理情形。

二、邇來因發生學校接獲上開知會單逕執行輔導卻因未再進行校安通報致生延遲通報裁罰疑義,為協助學校釐清類此保護案件是否再踐行通報校安系統之責任,避免再生類此延遲通報裁罰疑義,除重申上開111年6月27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60162號函知會案件之輔導目的外,倘於該知會輔導之案件資料中已確認雙方當事人身分均為學校學生時,應請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於本部校安系統補通報(知悉時間以接獲知會單時間起算)。

三、惟通報並不等於直接調查。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3項、同法第31條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8條第3項規定,學校應將該通報事件交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該通報事件啟動調查與否,仍應請學校向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實際照顧者說明權益,鼓勵其提出申請調查、經任何人提出檢舉調查或經學校性平會評估公益影響決議以檢舉案啟動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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