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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廢止「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及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4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C號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號令廢止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odt
1090057534-EA-A09610000Q0000000_1090121317_Attach2-T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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