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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公告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業經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學(五)字1122805080A修正發布。
已在進行招標程序之學校辦理件校外教學活動之租用車輛時,得以原注意事項辦理;其他事件,應自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依本公文注意規定辦理。
附件1.pdf
附件2.pdf
附件3.pdf
附件4.pdf
附件5.pdf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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