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月3月28日臺教綜(五) 字第1120030356號函及行政院112年3月20日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B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菸害防制法」條文涉各級學校之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加熱式菸品),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違反者需受戒菸教育,以及增列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等。
三、上述條文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為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建請學校透過跨處室合作持續推動類菸品、指定菸品防制措施,辦理戒菸教育與輔導及校園禁菸環境維護工作等。
一、依教育部112月3月28日臺教綜(五) 字第1120030356號函及行政院112年3月20日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B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菸害防制法」條文涉各級學校之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加熱式菸品),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違反者需受戒菸教育,以及增列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等。
三、上述條文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為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建請學校透過跨處室合作持續推動類菸品、指定菸品防制措施,辦理戒菸教育與輔導及校園禁菸環境維護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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