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2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一、申請資格:
1.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
2.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3.符合大專弱勢學生助學金學生資格者(需繳交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及成績單)。
二、申請日期:111年 2月25日(星期五)起至111年3月18日(星期五)止。
三、繳交文件:
1.申請書乙份(填寫網址: https://n010.ncut.edu.tw/var/file/10/1010/img/568/489017041.pdf),填寫完後請印列繳交。
2.申請資格文件(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契約書影本(註一)。
4.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註二)。
5.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申請書上)。
6.金融帳戶影本(限本人,黏貼於申請書上)。
四、繳交方式: 親自或委託他人來校辦理:請持相關資料至青永館6樓生活輔導組繳交。
五、限制條件不符資格者:
(一)已申請學校宿舍或愛心房東者。
(二)其非屬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 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
(三)已請領政府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
(四)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六、如申請過程有任何問題,日間學制學生請來電洽詢「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陳老師」(04-23924505分機2325);並請於平日週一至週五早上8:00至12:30、下午13:00至17:00來電(中午12:30至13:00休息)。
註1-1:租賃契約由承租人(學生)與出租人(房東)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人)簽訂,建議盡量使用內政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橫直式不拘),若有塗改須,雙方必須於更改處簽名蓋章,以確保雙方權益,載明必要項目如下:
(一)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租人為代理人或代管公司,請備註房屋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租賃住宅地址
(四)租賃金額
(五)租賃期限
註1-2:租賃契約注意事項(承租人注意事項):
(一)未滿20歲租屋,請由法定代理人做為承租人簽約,依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未滿20歲者)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所以請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或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作為佐證。
(二)若多名學生共同承租一處住宅,為避免共同承租人承租時間不同(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效力),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
註2: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一)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
網址: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二)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三)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四)申請規費:每張20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